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蕭縣政府投資
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蕭政辦發(fā)〔2022〕1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經開區(qū)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蕭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2022年6月20日
蕭縣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信息化項目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和監(jiān)督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chuàng)新應用,保障數據安全,實現公共信息資源共享共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安徽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宿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辦發(fā)〔2020〕1號)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財政性資金或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補助資金投資建設的縣本級信息化項目??h本級國有企業(yè)投資建設信息化項目適用本辦法,視同財政性資金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包括信息化建設項目和信息化運維項目兩類。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信息系統(tǒng)新建或升級改造、設備購置、應用系統(tǒng)開發(fā)、信息網絡(含樓宇綜合布線和機房建設)、信息服務、信息安全保障、系統(tǒng)集成等項目,不包括辦公類軟硬件設備采購、檔案數字化錄入服務采購項目。信息化運維項目是指為保證信息化硬件資產、軟件資產和數據資產可用而購買服務的項目,包括硬件設備運維、軟件系統(tǒng)運維、數據資源運維、云服務租用和網絡鏈路租賃等內容,其中數據資源運維中涉及政務數據,是指本縣各級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各類數據。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除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全縣的信息化項目需充分依托現有電子政務網、政務云平臺、大數據平臺等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實現互聯(lián)互通、信息共享、業(yè)務協(xié)同,對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建設,對未按照要求進行系統(tǒng)整合和數據對接的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后續(xù)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政務部門不得新建數據中心、數據機房。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五條 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立項審批、開發(fā)運用、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推動全縣政務數據的匯聚、整合和應用發(fā)展。
第六條 項目單位根據財政年度預算編制時間安排,向縣數據資源管理局申報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時需提交項目建議書,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時需提交縣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書。各部門應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要求,結合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實際需要,進行“統(tǒng)籌、集約、共享、安全”建設,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礎設施,依托縣政務數據中心統(tǒng)一平臺和資源,制訂本單位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和方案。新建和改擴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充分調研和需求分析,編制項目建議書,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批。
第七條 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相關單位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工作,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等文件要求,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審,擬定項目優(yōu)先排序,納入項目計劃庫。
第八條 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縣財政局,結合全縣信息化總體規(guī)劃及年度信息化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組織編制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年度計劃按規(guī)定流程批準后,縣數據資源管理局下達立項批復。
第九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獲得立項批復后,項目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評審。評審通過的,縣數據資源管理局下達初步設計批復,項目單位按專家意見修改并細化后,根據批復內容申請籌措項目資金,依法依規(guī)履行采購程序。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確因工作需要變更的,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投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上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實行建設監(jiān)理制。
第十二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合同簽訂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將合同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備案,作為項目實施進度控制、資金安排的依據。
項目單位應按月向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資金支付情況。縣數據資源管理局不定期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或階段性論證,及時通報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建成后,原則上試運行期不少于30日,特殊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試運行期結束后,由項目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派員參加。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運維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終驗合格滿12個月后,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績效評價。重點評估項目的應用情況、數據資源共享情況、應用效果、協(xié)同共享、安全保密、創(chuàng)新服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單位申請下年度新建項目預算及運維資金申報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維保制度。項目單位應在編制招標文本時約定免費維保期自項目終驗合格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項目運維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信息化項目安全可靠運行。信息化項目免費維保期結束后,項目單位應編制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書,按照相關要求申請運維經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的要求,建立信息化項目和政務數據安全體系及標準規(guī)范,制定并督促落實信息化項目和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信息化項目管理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二十條 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應當會同保密部門、公安機關等,制定信息化項目和政務數據安全工作規(guī)范,構建技術保障體系和風險識別機制,建立數據容災備份和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并組織演練。
第二十一條 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政務部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信息化項目和政務數據的質量安全、共享開放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發(fā)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專家論證、評審、項目監(jiān)理、驗收和績效評價所需資金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信息化項目的安全等級,進行相應的信息安全系統(tǒng)建設,信息化項目的網絡安全預算比例一般不低于項目總預算的5%。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和驗收后,項目單位憑立項批復及初步設計批復、項目合同、履約驗收單(加蓋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公章)、終驗意見(支付尾款時提供)申請支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另行規(guī)定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鄉(xiāng)鎮(zhèn)、縣經開區(qū)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政策咨詢機關:蕭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政策咨詢電話:0557-5066968。